(2015)马边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黄学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黄学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永华,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黄学柳,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华诉被告黄学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学柳的起诉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华承担。审判员 梁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介洛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