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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黄学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黄学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永华,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黄学柳,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华诉被告黄学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学柳的起诉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华承担。审判员 梁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介洛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