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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洪航飞与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航飞,洪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51号原告:洪航飞。被告:洪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航飞与被告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