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亚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