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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亚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