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光县佳胜棉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佳胜棉业有限公司,东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王玉根,王相芬,王怀荣,魏建成,XX,李东强,郭金娥,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区东环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树彬,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光县佳胜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龙王李乡王营盘村。法定代表人王玉根。被执行人东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找王镇姬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怀荣。被执行人王玉根,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龙王李乡王营盘村。被执行人王相芬,女,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怀荣,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东光镇李通判村。被执行人魏建成,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城区府前街织布厂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XX,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织布厂家属楼。被执行人李东强,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城区府前街织布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郭金娥,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东光镇后洪村*号。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东光镇李通判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东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焕通审判员 刁俊功审判员 郭月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淑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