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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更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180户村民诉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王福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更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户村民。诉讼代表人徐洪军,男,1960年8月21日生,满族。诉讼代表人尤德库,男,1965年2月26日生,满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吴玉宽,男,1972年2月8日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兵,系西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宫连波,系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王福春,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西丰县金星乡联合村180户村民与被告金星乡联合村民委员会、王福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尤德库、吴玉宽、委托代理人汪兵,被告负责人宫连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180户村民诉称:2000年7月25日,被告村委会与王福春签订了《柞蚕场延包协议书》,柞蚕场位于四道沟,前承包人为赵元库,承包期为自2014年至2020年,共计7年,承包金为4375.00元。2000年12月30日,王福春交付了承包费4375.00元,村委会给出具了收款收据。原告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柞蚕场延包协议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因此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柞蚕场延包协议无效,收回柞蚕场承包经营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联合村民委员会辩称:《柞蚕场延包协议书》、《农村专用收款收据》真实性无异议。村委会2014年10月28日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所形成的《会议记录》、《联合村村民会议结果》、《联合村户在人不在户主名单》、《联合村1-4组柞蚕场发包明细表》是真实的。此案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福春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村委会于2000年7月25日,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情况下,将本村二组村民所有的位于四道沟,前承包人为赵元库的一把柞蚕场承包给了本村二组村民王福春。承包期为7年,自2014年至2020年,承包费4375.00元。当日二被告签订了《柞蚕场延包协议书》。2000年12月30日,王福春交承包费4375.00元,村委会出具了《农村专用收款收据》一份。2013年年末,小组村民准备发包该蚕场2014年经营权时,发现该蚕场已于2000年被村委会私下发包于王福春。协商未果后,上访于乡、县政府,后诉讼来本院。另查明,联合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辞职,现任党支部书记于今年5月份由乡党委、政府指派其在该村任职,并组织工作。2014年10月28日,联合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对2000年以来形成的柞蚕场延包协议书是否继续有效,是否继续承包给原承包人,进行表决。该屯常住人口176户,签署意见的122户,不同意继续承包给原承包人的95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柞蚕场延包协议书》复印件、《农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金星乡政府经管站《证明》、联合村村民大会《会议记录》、《联合村村民会议结果》、《联合村户在人不在户主名单》、《联合村1-4组柞蚕场发包明细表》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农村土地等资源归农民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处理涉及村民利益事项时,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被告联合村民委员会将诉争柞蚕场承包给王福春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民主议定程序,侵害了本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致使大部分村民为自身权益而诉求。该承包行为,当今是否有效,本案审理时,村委会再次召开村民大会,经广播宣传,村民表决,没有得到法定比例通过。故原告诉讼请求,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福春未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王福春对原告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无异议。柞蚕场不能得到承包,主因村委会,王福春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协商,妥善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施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联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福春签订的,二组村民所有的,位于四道沟,前承包人为赵元库的一把柞蚕场,2014年至2020年承包经营权的《柞蚕场延包协议书》无效,经营权由第二村民小组收回,由村民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被告联合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宪章人民陪审员  刘 学人民陪审员  富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