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93号原告:沈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赵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