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仁威与王俊杰与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仁威,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王俊杰,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62-3号申请执行人蔡仁威。被执行人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被执行人王俊杰。被执行人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申请执行人蔡仁威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原海南穗发实业有限公司)、王俊杰、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03月28日,本院以(2014)龙民一初字第8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海南丰亿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临高县马袅乡和客经济社的3289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仁威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原海南穗发实业有限公司)、王俊杰、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蔡仁威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海南丰亿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临高县马袅乡和客经济社的32893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临国用(08)字第(外)-3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