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万全新诉罗长青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全新,罗长青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05号原告万全新,男,1963年4月7日生。被告罗长青,男,1968年8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全新诉被告罗长青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全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全新撤回对被告罗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