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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拥海与王旭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拥海,王旭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14-1号申请执行人林拥海,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旭桦,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林拥海与王旭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82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拥海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旭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林拥海尚有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