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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敦刚,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刚,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法定代表人罗惠东,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碧莹。委托代理人欧阳昌运。上诉人陈敦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敦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陈敦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敦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敦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雪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