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秦洪彬与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秦洪彬。委托代理人秦现平,系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邯林路水泥管厂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海,系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洪彬诉被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洪彬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车已于2013年8月份卖给李现珍,并已交付,在被告扣押该车辆时原告对该车已不再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洪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秦洪彬负担。审判长 赵学军审判员 徐永峰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