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二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张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张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路81号。代表人:赵忠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国勋,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巍,男,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张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张巍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伟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