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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曙光申请执行曹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曙光,曹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浔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黄曙光。被执行人曹健森。本院在执行黄曙光申请执行曹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委托广西腾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曹健森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厢南村园钉开发区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浔国用(2002)字第0732号,房产证号:浔房权证字第××号]壹幢,黄曙光(身份证号码:××)以12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曹健森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贵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贵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