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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陆晓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晓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74号罪犯陆晓军,男,28岁(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怀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晓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陆晓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二中刑抗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0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陆晓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陆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陆晓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陆晓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晓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陆晓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陆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