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623号原告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发宽。委托代理人罗丹,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成都南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