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郑姗姗与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姗姗,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郑姗姗,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唐晶亮,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军,男,现年38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姗姗诉被告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姗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姗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姗姗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芮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