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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火长、谢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火长,谢兴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被告刘火长,长汀县人。被告谢兴锋,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火长、谢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行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巫华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龙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