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火长、谢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火长,谢兴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被告刘火长,长汀县人。被告谢兴锋,长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火长、谢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行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巫华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龙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