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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龙付、王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龙付,村民。被执行人王忠,村民。被执行人王权,村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龙付、王忠、王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1、以本金30000元从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5日止按月利率12.15‰、从2008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上浮50%计算;2、以本金6000元从2008年5月14日至2009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12.45‰、从2009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上浮50%计算;3、以本金14000元从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12.45‰、从2009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4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忠、王权对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被告陈龙付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忠、王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龙付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0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世华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