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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436号原告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尹贻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其杰,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585元,由原告济南汇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昌亮审 判 员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