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五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与辛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辛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被执行人辛银伟,男,30岁,汉族,个体,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银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依据(2013)五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辛银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阿盟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汉族,农民,现审判长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审判员  田粒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