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贺剑锋不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剑锋,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8号原告贺剑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永鹏,局长。原告贺剑锋要求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剑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剑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剑锋负担。审判员 王真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