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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贺剑锋不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剑锋,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8号原告贺剑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永鹏,局长。原告贺剑锋要求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剑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剑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剑锋负担。审判员  王真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