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明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聪,林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聪,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申请人:林明,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明失踪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聪撤回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张 质 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永红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