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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冯谨、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谨;张艳;张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冯谨,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张瑞林,男,195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冯谨与被执行人张艳、张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2)官民一初字第3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谨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利息,评估费13400,执行费10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张艳、张瑞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通过调查程序,查无张艳、张瑞林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其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