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