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