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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绍兴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飞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特字第7号申请人:绍兴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广平。委托代理人:罗绍康。委托代理人:胡光辉。被申请人:王飞。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绍兴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宣凯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