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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诉张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某甲,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张某某乙,男,土族,生于1984年10月10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甲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甲承担。审判员  白生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