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小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贤文与郝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贤文,郝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一小额字第00003号原告:赵贤文,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伟星物业公司保安,户籍地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郝昌庆,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伟星物业公司保安,户籍地芜湖市弋江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赵贤文诉被告郝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先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贤文、被告郝昌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贤文诉称:2014年6月1日,被告郝昌庆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今,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进行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被告郝昌庆辩称:2014年4月起我在赌场前后两个月内欠原告赵贤文9500元,已还2500元,尚欠7000元赌债,2014年6月赵贤文找我还钱,但因为当时我家里的经济困难,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但他变本加厉逼我并强迫我将赌债写成借贷借条,就这样我在2014年6月写下欠他7000元的借条。2014年整个下半年他多次向我逼债还钱,还说要我把身份证和工资卡交给他帮我拿“飘钱”(高利贷),并多次要求我拿到飘钱后他带我到他单位停车场负二层赌大钱,在我拒绝后,他将我和他因赌场上的债务关系诉讼民间借贷告上法庭。我请求法院根据我和赵贤文因赌场记账方式产生的债务之事实给与判决,我尊重法院判决结果。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被告郝昌庆向原告赵贤文借款7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贤文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本人承诺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未果,遂依法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证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原告提供被告欠其借款的证据真实、充分,数额准确,且系原件,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应予认定,双方由此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在其承诺的还款期限达到后,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显然与法相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其所欠原告的款项是赌债,是原告强迫其写成借贷借条,但被告对其此项辩称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此项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昌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贤文借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昌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