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晴晴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晴晴,李白雪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晴晴,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雪(现名李晴晴),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李晴晴因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晴晴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白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