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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晴晴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晴晴,李白雪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晴晴,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雪(现名李晴晴),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上诉人李晴晴因与被上诉人李白雪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晴晴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中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白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