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荣兴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漳州拓航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3号。负责人朱子群,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威,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职员,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雅旋,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职员,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荣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珠里片区。法定代表人刘荣泉,执行董事。被告福建漳州拓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东南商贸城B区3幢5-7号。法定代表人蔡艺祥,执行董事。被告刘荣泉,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阿明,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告张青梅,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漳州市荣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漳州拓航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荣泉、被告李阿明、被告张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漳州市荣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漳州拓航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荣泉、被告李阿明、被告张青梅价值人民币18657763.1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漳州市荣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漳州拓航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荣泉、被告李阿明、被告张青梅价值人民币18657763.1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俞志凌审判员姚若贤人民陪审员张梓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肖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