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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瑞光与被告尹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瑞光;尹晓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387号 原告罗瑞光,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额如乡土城子村四合山屯,身份证号码22072119811002401X。 被告尹晓峰,男,44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额如乡双榆树村双榆树屯。 原告罗瑞光与被告尹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瑞光与被告尹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瑞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瑞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本院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范炜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