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8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爱珍诉被告周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珍,周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387号原告徐爱珍,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阳市万第镇港口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7********。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财,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鹏,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北江支路**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4********。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86389932-2。负责人王旭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宁,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原告徐爱珍与被告周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爱珍与被告周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徐爱珍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7996元。原告徐爱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爱珍负担。审判员 曲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林(2014)黄民初字第8387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