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耀东与张强、张灵如、王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东,张强,张灵如,王广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061-1号原告王耀东被告张强被告张灵如被告王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东诉被告张强、张灵如、王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耀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灵如、王广峰所有的粤E5L5**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黄金波所有的鄂FEC7**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耀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灵如、王广峰所有的粤E5L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