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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2015)上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棉金,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颜棉金,女,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上林县。被执行人: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上林县。负责人黄德祥,副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棉金与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追索退休金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林县支行的存款2806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温晓晖代理审判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