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其与被告某某己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