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其与被告某某己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某某150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