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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与温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温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27号原告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保全费470元,合计人民币896元,由原告常熟市方申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