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正祥与章龙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徐正祥,男,194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章龙水,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徐正祥与被执行人章龙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宁民一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章龙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民一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浩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