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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商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太仓普菲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同岳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普菲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同岳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商初字第0005号原告太仓普菲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大宅民营1区15号。法定代表人陈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同岳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幢387室)。法定代表人高廷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普菲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同岳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仓普菲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太仓普菲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