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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得林与裴林只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得林,裴林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李得林,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国,文峰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林只,男,成年。原告李得林与被告裴林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林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得林诉称,2012年9月3日前原告到裴爱香娘家做木材接木承揽加工,当时原被告约定了加工数量、价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加工,加工完成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加工款,被告以没钱为由给原告写下欠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加工费11400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行借贷利息支付,时间从2012年9月3日至支付完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裴林只之间存在木材接木承揽加工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加工款,被告裴林只以没钱为由于2012年9月3日给原告写下欠据,欠据内容为“今欠到李得林接木方壹万壹仟肆佰元正小写¥11400元裴林只”。后经原告催要,2013年11月3日被告裴林只又给原告写下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裴林只以今天2013年11月3日起到2013年12月13日把李得林的11400(壹万壹仟肆佰元整)全部还清如不还清自愿把华晨车抵押给李得林欠帐人裴林只2013年11月3日”。被告至今欠款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得林与被告裴林只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裴林只欠原告的加工款应当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得林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林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得林加工款人民币11400元;驳回原告李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裴林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赵国亮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人民陪审员  王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