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执二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王世鑫,许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武装部后勤科科长。被执行人王世鑫,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宝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做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刘金锋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中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