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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冯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冯某;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3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职业。2001年7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准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毅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