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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开民初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雪忠与姚锋、顾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忠,姚锋,顾湘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0580号原告王雪忠。被告姚锋。被告顾湘兰。原告王雪忠诉被告姚锋、顾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锋、顾湘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忠诉称,二被告为夫妻,其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其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于10天后归还,被告为此向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姚锋、顾湘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姚锋、顾湘兰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因生意需要特向王雪忠借人民币现金100000(壹拾万元整)归还期为十天,至2013年9月13日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庭审中,本院对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原告称其开石雕艺术馆,两被告系夫妻,做农副产品生意。2013年9月,被告因生意需要经其朋友徐毕保介绍向其借款100000元。其于2013年2月7日在银行取款120000元作为备用金,用掉20000元,其余100000元一直放在家中的保险柜里,遂以此款出借。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证,原告也对借款过程作出了明确的陈述,故本院对该项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承诺于2013年9月13日归还借款,现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6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锋、顾湘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雪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000元,合计人民币10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3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被告姚锋、顾湘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员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孙 悦人民陪审员  杭小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