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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桥南端,组织机构代码:14894176-3。法定代表人:丁群,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8697-4。法定代表人:张民昌,董事长。申请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徐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未到期债权XX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三、查封申请人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