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祝明明与张学萍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明明,张学萍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671号原告祝明明,男,1994年年2月2日生,汉族,住淮阳县王店乡。委托代理人郭芳,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萍,女,24岁,汉族,住淮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明明诉被告张学萍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明明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