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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平辉诉蔡海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辉,蔡海宗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53号原告刘平辉,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锋村峰尾城中***号。被告蔡海宗,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新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辉诉被告蔡海宗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平辉因已与被告蔡海宗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平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平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洪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何建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新颖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