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素侠与关玉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侠,吴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关玉侠,女,1954年3月18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吴金凤,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吴素侠,女,1952年5月13日���,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关玉侠诉被告吴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那兴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玉侠、委托代理人吴金凤、被告吴素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钱4500元,至今已有二年多未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推拖至今,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吴素侠偿还借款4500元。被告辩称,原告家开麻将馆,2011年被告去原告家玩小麻将,玩了几个月输了2000多元。后来原告让被告玩大麻将,被告说没有钱,原告说没钱在她那拿,每次被告在原告家玩,钱都是原告拿,并且原告自己记帐,当时给签字据是欠22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素侠于2011年以来到原告关玉侠家玩麻将。缺钱时向原告暂借,原告自行计帐。2月23日结算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提交的欠据表明欠款数额为4500元。而被告称其所签字据是欠2200元。庭审中被告又称其是在受到原告威逼下签的欠据,法庭陈述阶段,被告表示其只欠原告2200元,这4500元的欠据字不是被告写的,手印也不是被告按的。依据此案情本院征询被告意见,是否进行司法鉴定,被告表示要求鉴定,事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提交书面申请也,未办理鉴定的相关事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原告借款22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说明原、被告借贷关系存在。关于被告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及否认书写欠条,按指印的事实,应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加以确认。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仅凭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三种互相矛盾��辩词,不足以证明其辩解成立,本院无法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二条(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素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玉侠借款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素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那兴邦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