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鲁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鲁某,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董某,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鲁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夜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