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林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由广臣与王佳利健康权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广臣,王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林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由广臣,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被执行人王佳利,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由广臣与被执行人王佳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