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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明与邵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明,邵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葛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邵多,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邵多在法定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邵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福田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多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