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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北京浩普联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浩普联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北京浩普联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刘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众慧,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浩普联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400052/22594940,票面金额计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涟钢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5月5日,到期日期2014年11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浩普联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浩普联合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 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细宁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