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齐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于某某,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齐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郭家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