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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齐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于某某,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齐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郭家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文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振涛 来源:百度搜索“”